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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从在线客服系统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长沙合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付费使用合从在线客服系统的企业之间的服务约定,自您确认订购时生效。
协议涵盖服务的开通与到期、费用与退款、数据归属与处理、双方各自的责任范围,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建议在下单前完整阅读。
第一条 定义与协议生效
1.1 本服务:指乙方通过互联网以软件即服务(SaaS)方式向甲方提供的合从在线客服系统。具体功能范围以甲方订购的版本及乙方官方网站、产品文档的公示为准。
1.2 坐席:指可登录合从客服工作台(以下简称「工作台」)开展服务工作的账号,坐席数为可用账号数上限。
1.3 甲方数据:指甲方及其终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上传或存储于本服务的各类数据,包括对话记录、客户资料、配置信息等。
1.4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确认或在线确认接受之日成立并生效。乙方提供本服务的义务自乙方实际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之日起履行;在此之前,乙方有权不开通本服务。甲方下载、留存本协议文本的行为本身不导致协议成立。
第二条 服务的提供与开通
2.1 乙方按甲方订购的版本与坐席数提供本服务。
2.2 甲方通过在线支付方式付款的,服务于支付成功后即时开通;通过对公转账方式付款的,服务于乙方确认款项到账后开通。开通后乙方通过工作台通知及甲方账号绑定的联系方式告知甲方。
2.3 乙方有权对本服务进行功能更新、调整与迭代,前述变更不视为违约。乙方将通过工作台公告等方式告知重要变更。
第三条 服务期限、到期与续费
3.1 服务期限自服务开通之日起算,至订单载明的到期之日止,以工作台显示的服务到期时间为准。
3.2 甲方在服务开通前处于体验状态且体验期尚未届满的,体验期剩余时间叠加计入本次服务期限。
3.3 甲方可在服务期届满前 30 日内办理续费,续费后服务期自原到期之日起顺延。服务期届满后重新开通的,新服务期自开通之日起算。
3.4 服务期届满且甲方未完成续费的,本服务将停止使用,甲方及其客服人员无法继续使用本服务,访客亦无法进入咨询;甲方完成续费后即可恢复使用。乙方将在服务到期前通过短信及邮件方式提醒甲方续费。
3.5 服务期届满后 30 日内,甲方可登录工作台导出对话记录、消息内容与客户资料,或办理续费恢复使用。
3.6 服务期届满超过 30 日仍未续费的,乙方有权清理甲方数据,清理后无法恢复。甲方应在前述期限内自行导出需长期留存的数据。
第四条 服务费用与支付
4.1 服务费按订购的版本、坐席数与服务期限计算,以订单载明金额为准。乙方有权调整服务定价,调整不影响甲方已支付订单的既有服务期。
4.2 甲方可通过在线支付或对公转账方式付款。采用对公转账的,付款账户名称应与甲方名称一致,并按《付款通知单》载明金额支付;付款账户名称与甲方名称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确认该笔款项。
4.3 甲方支付服务费后,可通过工作台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4.4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服务费一经支付不予退还,甲方中途停止使用、减少使用量或自行终止的,乙方不退还任何费用。因乙方停止提供本服务、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乙方原因致使本服务无法继续提供的,乙方按剩余未履行服务期的天数比例退还相应服务费;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乙方就此向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第 10.3 条约定的限额为限。
4.5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本服务期内就本服务发生的全部订购,包括增购坐席与版本升级。服务期内,甲方可增购坐席或升级版本,增购与升级部分按剩余服务期折算费用,与主服务同期到期;服务期内不支持减少坐席数或降低版本。甲方如需减少坐席数或降低版本,可在服务期届满前 30 日内办理续费时按新的坐席数、版本下单,并自原服务期届满时生效。
4.6 采用对公转账方式的,甲方应在《付款通知单》载明的付款截止日前付款;逾期未付的,该笔订单自动失效,本协议随之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应合法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违法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具体使用规范以乙方公示的平台规则为准。
5.2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及密码,并对其坐席人员使用本服务的行为负责。因甲方保管不善或授权他人使用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3 甲方不得对本服务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或破解,不得转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本服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5.4 甲方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有权视情节采取警告、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直至终止本协议的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已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因甲方违规使用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以行业通常的技术水平与服务标准向甲方提供本服务。
6.2 乙方将采取合理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维护本服务的正常运行;发现服务故障的,乙方应及时组织修复并视情况通过工作台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
6.3 乙方为本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支持渠道以乙方公示为准。
6.4 基于互联网服务的技术特点,乙方不保证本服务绝对不中断或无错误;乙方将以行业通常的技术水平持续保障服务的稳定运行。
6.5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服务连续不可用超过 24 小时的,甲方可申请按不可用时长的 3 倍顺延服务期,单个服务期内顺延总计不超过 30 日。
第七条 甲方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
7.1 甲方数据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为向甲方提供本服务之目的处理甲方数据,不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7.2 就甲方数据中的个人信息,甲方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乙方为受托处理方。甲方应确保其收集、提供个人信息具有合法性基础,并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取得必要同意。
7.3 委托处理事项约定如下:(一)处理目的: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在线客服服务;(二)处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并延续至本协议第 3.6 条约定的数据清理期届满;(三)处理方式: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删除等为提供本服务所必需的处理活动;(四)个人信息种类:以提供本服务所必需者为限,包括甲方终端用户的联系方式、对话内容、访问与设备信息等;(五)保护措施:见 7.4 条;(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与核查,乙方应予配合。
7.4 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采取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甲方数据。
7.5 本协议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乙方应将其受托处理的个人信息返还甲方或予以删除,不再保留;为便于甲方导出数据,乙方在第 3.5 条约定的期限内暂为保管,甲方书面要求的,乙方应立即删除;法律法规要求留存的除外。
7.6 甲方同意乙方为提供本服务之目的,将部分处理活动转委托给云服务、通信、支付等基础服务提供方;乙方应与其约定不低于本协议的保护义务,并就其处理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7.7 乙方不向第三方披露甲方数据,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取得甲方明确授权;(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要求提供;(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7.8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乙方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规定通知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知识产权
8.1 本服务及其相关软件、界面、文档、商标、标识等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本协议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的转让。
8.2 甲方在服务期内获得非独占、不可转让的使用权,该权利随服务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8.3 甲方上传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或合法权利人所有。甲方保证其上传内容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保密
9.1 双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9.2 依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要求披露的,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但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及时通知对方。
9.3 本条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条 责任范围
10.1 因下列情形导致的服务中断、延迟或数据受损,乙方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甲方自身网络、设备、系统或操作不当;(三)甲方违规使用导致的处置措施;(四)乙方事先通过工作台公告等方式告知的计划内维护;因紧急安全修复需要立即维护的,乙方可在维护开始后及时公告。
10.2 因电信运营商、云服务商、支付机构等第三方基础服务发生乙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故障,导致服务中断的,乙方应及时协调修复并向甲方说明情况,甲方可依第 6.5 条主张服务期顺延;乙方就此向甲方承担的责任以第 10.3 条为限。
10.3 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总额,以甲方在责任事由发生前 12 个月内实际支付的服务费总额为限。
10.4 乙方不对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及数据丢失所致的衍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5 本条不免除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亦不影响甲方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
11.1 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业务调整修订本协议,并通过工作台公告等方式告知。修订后的协议不影响甲方已支付订单的既有服务期,自甲方下一次订购时适用。甲方在同一服务期内增购坐席或升级版本的,仍适用其主服务订购时的协议版本。
11.2 一方严重违约,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1.3 甲方存在第 5.1 条所列违法情形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停止服务,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应保留相应判定依据;甲方有异议的,可通过乙方公示渠道提出申诉。
11.4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第 3.5 条、第 3.6 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通知与争议解决
12.1 乙方通过工作台内通知、公告及甲方账号绑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发出的通知,于发出之日视为送达。甲方应确保其账号绑定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
12.2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3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4 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如对本协议有疑问,请致电 0731-84121031 或通过合从客服工作台在线咨询。